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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9:10:04 299

陈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5民初48303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武超,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雪,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2。
  原告陈桂贞与被告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建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  准许原告陈桂贞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桂贞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