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8303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武超,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雪,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2。
原告陈桂贞与被告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建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桂贞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桂贞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