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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9:10:29 290

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05民初67821


当事人  原告:陈x。
  被告:杜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杜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余款133.9万元,违约金1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其中50万自2020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50万从2021年8月19日开始计算,剩余33.9万从2022年2月19日开始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20年8月19日与被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对房产等财产进行了分割,且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给付期限支付给原告补偿金,具体协议内容为:“女方同意给予男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3.9万元整;经济补偿金于离婚后2个月内支付100万元,于离婚后12个月内再支付50万元,于离婚后18个月内支付完毕。截至2020年10月19日,离婚满2个月,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00万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给原告50万元,虽经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完该项支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的133.9万应该扣除原告承担部分,其中之一包含抚养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该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原告在2020年11月20日支付过一次抚养费,其余时间没有支付过,被告欠抚养费10.5万元。根据离婚协议补充2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曾向亲戚出借款项的一半是48.235万元,原告应该在主张的金额中扣除。从双方离婚至今,自2020年9月至今,被告为抚养孩子支出教育和日常生活之外的全部费用。原告应该承担一半,被告的部分应该予以扣除。原告仅仅支付了一个月抚养费,现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至18周岁的抚养费。原告主张违约金,是原告先延迟支付抚养费,原告违约在先,所以我方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原告应该支付我方违约金1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女陈语墨抚养权归女方。2、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月,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5日前向女方支付当月抚养费。孩子游学、教育、重大医疗、意外等零星大额支出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5.女方同意给予男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3.9万元整,经济补偿金于离婚后2个月内支付100万元,于离婚后12个月内再支付50万元,于离婚后18个月内支付完毕。五、争议的解决: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男方应向女方支付延迟履行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在支付延迟履行金后仍须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房产过户相关手续。女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向男方按期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女方应向男方支付延迟履行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在支付延迟履行金后仍须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
  2020年8月19日,双方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共同于2018年1月13日借给陈1现金30万元整,利息按年息6%计算,于2018年1月13日借给张茂均现金30万元整,利息按年息6%计算。以上借款由陈x负责于离婚后1年内追回,追回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由陈x和杜x平分。如借款无法完全追回,需由陈x提供法律文书证明”。原告表示陈1是原告堂哥,已经起诉,款项尚未追讨回来。
  2020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0万元;2020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0万元。
  被告认可仅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经济补偿金,主张原告仅支付了一个月抚养费,要求一次性抵扣孩子18岁前的抚养费,且原告负责追回的债权,应从被告应付款中扣除。原告认可只给了1期抚养费,表示协议没有约定抚养费给付时间,出借的款项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有离婚协议,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约足额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抚养费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主张的债权抵扣事宜并无约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主张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离婚补偿金1339000元、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1元,由被告杜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路 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