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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9:11:02 278

范某与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与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002民初3889


当事人  原告:范某,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边某,住辽阳市白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明贺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5万元整,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8月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共计35万元整,离婚之日付清。办理离婚后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21年被告分两笔给付原告20万元整,至今仍欠原告15万元整未予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希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边某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现经济困难需要缓一段时间才能给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边某于××××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8月5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关于财产分割双方约定,被告边某支付原告范某共计35万元整,离婚之日付清;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路××号(信德华府)20栋1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09.72平方米房屋产权归被告边某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于2021年分两笔给付原告20万元,经催要,剩余15万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上述证明材料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边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35万元,于离婚之日付清。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21年给付其20万元,被告对尚欠原告15万元未付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利息,系因被告迟延付款导致的原告直接损失,对此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范某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范某已经预交,由被告边某负担1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范某1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刘明贺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刘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