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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9:11:38 283

冯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2民初29513


当事人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王府仓胡同某号院新社区就地安置楼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变卖房屋所得价款的50%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支付1003号房屋租金的50%(自被告实际出租之日起至1003号房屋出售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4月1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2条约定: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王府仓胡同某号院新社区就地安置楼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二居室,离婚后男女双方各占50%的份额。双方约定离婚后共同将1003号房屋出售变现,各分得50%的房款。但被告如今反悔并出租1003号房屋,单方收取租金,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表示其自2021年6月开始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龙域中路1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中,并提交了居住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虽然在北京市西城区王府仓胡同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处,但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自2021年6月至今,被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龙域中路1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处。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融泽家园一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可以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龙域中路1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处,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王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