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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9:12:04 292

高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302民初4528


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某立即配合原告高某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某承担。事实和理由:高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9月9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将位于淄川区淄矿集团以北×××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归高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高某负责偿还,高某支付黄某145000元。高某已于2020年1月7日已全部支付完毕。高某多次要求黄某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黄某均不配合办理。故高某提出以上诉求。
被告辩称  黄某辩称,对高某提交的民事调解书没有异议,但在买房时欠我父母3万元钱,我要求高某先偿清这3万元钱我才同意配合他过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9月9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9)鲁0302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高某与黄某离婚;位于淄川区淄矿集团以北×××小区××号住宅楼××号房屋一套归高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高某负责偿还,黄某居住至2020年3月30日自行搬出,高某分期支付黄某145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前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至今未配合高某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高某所有,因此,高某要求黄某配合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高某办理位于淄川区淄矿集团有限公司以北×××小区××号住宅楼××号房屋一套登记至高某名下,登记费用由高某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鑫林
书 记 员 崔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