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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9:12:26 289

顾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51民初645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顾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第三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与被告许某、第三人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顾某以需要时间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顾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范雄凯
审 判 员 石荣顺
人民陪审员 陈柳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潘 冬
书 记 员 倪松涛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