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502民初3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现住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苏某,现住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幸福家园4-4-202室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4月21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位于幸福家园4-4-2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一直推脱未履行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约定,车贷、房贷等债务由原告承担,现要求原告将车贷还清或将车交付被告的情况,其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原告有关要求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主张,在下文中予以论述。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4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幸福家园4号楼4-2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贷由原告承担,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号车辆归原告所有,车贷由原告承担,车款还清后由被告配合原告进行车辆过户,另双方对其事项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号车辆由原告实际使用,但车贷现已逾期。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幸福家园4号楼4-202号房屋协助过户至其名下,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将车贷还清或将车辆交付被告才同意过户,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及车辆归原告所有,房贷及车贷由原告承担,但离婚后原告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车辆的情况下,未按时偿还车贷导致逾期,且该车贷以被告名义办理。故,结合离婚协议及考虑公平,原告在清偿号车辆贷款前不得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 飞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桂玲马永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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