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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12:47 273

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181民初4697


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高某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福发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