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等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1等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3民初27791号
当事人 原告:郭某1。
原告:郭某2。
法定代理人:郭某1(系郭某2之父),身份事项同上。
上述两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1、郭某2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勉、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1、郭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售房款人民币29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原告郭某1与被告曹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郭某2系两人之子。双方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2021年8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郭某2由原告郭某1抚养。2022年3月,两原告与被告就被告与原告郭某2名下的不动产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分割达成协议:由被告将该房屋出售,并向两原告支付售房款2,325,000元。同月,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并取得全部售房款。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售房款2,030,000元,尚余295,000元未支付。两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售房款29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辩称,其与原告郭某1所签订的分割房产协议系受胁迫而为,已向两原告支付售房款2,030,000元,不同意支付其余的售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1与被告曹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郭某2系两人生育之子。双方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2021年8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郭某2由原告郭某1抚养。2022年3月,原告郭某1与被告曹某就被告与原告郭某2名下的不动产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分割达成协议:由被告将该房屋出售,并向两原告支付售房款2,325,000元。同月,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并取得全部售房款。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售房款2,030,000元,尚余295,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协议书、房地产权证、支付凭证、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依法签订的关于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曹某关于涉案协议系受胁迫而签订的意见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1、郭某2售房款人民币29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62.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周皓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