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韩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1083民初4266号
当事人 原告:韩某。
被告:陈某。
原告韩玉珍诉被告陈国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偿还应该由被告承担的婚内债务共计22042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在乳山市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乳山市豪门小区2号楼3单元606室的房产归我和儿子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归被告承担,乳山市豪门小区2号楼3单元606室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作为被告的债务,被告一直未偿还,2022年10月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贵院判决由原、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后,我已将上述债务代被告全部偿还完毕,现要求被告给付我所垫付的银行贷款220423.3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欠原告款数额双方确定为220000元整,该220000元由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还50000元和60000元,2024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再各还50000元和60000元,两年内共分四次还清全部款项,若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被告陈国伟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刘言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晓莹
书 记 员 王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