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01民初3802号
当事人 原告:郝某。
被告:葛某。
原告郝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郝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郝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守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