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陆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某与陆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财保13号
当事人 申请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侯某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侯某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陆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侯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当解除保全。
落款
审 判 员 王欢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文怡
书 记 员 沈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