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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0:17:12 291

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2403民初33


当事人  原告:郎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立即给付欠款2万元;2.由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6日,我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长春市桃花园著小区AY2栋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88.78平方米房屋归王某所有,我出资2万元,王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我,我配合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某至今未给付财产折价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坐落在长春市桃花园著小区AY2栋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88.78平方米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郎某没有出资。2万元是结婚时郎某的母亲田杰给我的。离婚时说分割这个房子,签署协议时我不清楚这个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我同意给付郎某2万元,前提是涉案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涉案房屋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什么时候能过户,我再给郎某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5日,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27日,郎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坐落在长春市桃花园著小区AY2栋1单元601室房屋为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贷款由王某偿还。2021年9月22日,郎某与王某办理复婚登记。2021年12月16日,郎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坐落在长春市桃花园著小区AY2栋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88.9平方米房屋,经双方协商归王某所有,给予郎某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郎某负责配合王某办理有关房产的一切手续。王某至今未按照离婚协议给付郎某2万元,致争讼发生。
  另查,坐落在长春市桃花园著小区AY2栋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88.9平方米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事实有郎某、王某庭审陈述及郎某提交的2021年12月16日离婚登记档案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2021年12月16日,郎某与王某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给予郎某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该条款对郎某、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给付郎某2万元。
  综上所述,郎某主张王某给付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郎某2万元。
  如果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