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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18:05 288

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382民初4904


当事人  原告:梁某。
  被告:张某。
  原告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楼××房产一处,建筑面积81.33平方米,房屋价值56931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道景城时代1号楼(1-6-3)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79.44平方米,房屋价值222432元。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债务10万元。上述合计:89174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梁铭淇出生,因感情不和,双方经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于2022112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22)1382民初3594,约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因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未对房产及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且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在2013年购买了位于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楼××房产,建筑面积81.33平方米,登记在被告名下,现价值569310万元,购买此房共产生债务10万元,原被告在2015年购买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道景城时代1号楼(1-6-3)号房产,建筑面积79.44平方米,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价值222432万元,原告及孩子在此居住,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9.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于兴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李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