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10829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烨,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贝,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林,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林,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及第三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永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