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4民初599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黔,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答辩时提出的与本案有关诉讼请求,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及被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吕 静 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伞都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