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19:02 296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4民初5991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黔,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答辩时提出的与本案有关诉讼请求,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及被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吕 静 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伞都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