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321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吴运新,北京中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姬,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亮诉被告田秀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刘洪亮于2023年1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洪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洪亮撤诉。
落款
审判员 佟 冰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蒙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