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与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1918号
当事人 原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芮某。
法定监护人: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孟xx与被告芮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xx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xx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