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孟某与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21:22 291

孟某与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与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11918


当事人  原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芮某。
  法定监护人: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孟xx与被告芮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xx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xx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