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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0:21:46 275

牛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82民初205


当事人  原告:牛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牛某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大民一初字第437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对共同共有的按揭贷款房屋在调解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大石桥市××村××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套(该房屋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归原告牛某所有,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给付被告房屋首付分劈款38000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给付了被告房屋首付分劈款38000元。现原告早已将剩余房屋银行贷款全部偿清,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助办理,但被告无理拒不协助办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大石桥市××村××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套(该房屋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归原告牛某所有,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给付被告房屋首付分劈款38000元。现原告已将剩余房屋银行贷款全部偿清,需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手续,被告未协助办理,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离婚时已对共同财产的分劈作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将自己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手续。原告的诉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牛某办理大石桥市××村××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所有权证的更名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纪家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媛慧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