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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2023-07-27 10:25:21 312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民辖20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2022年10月17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0106民初15112原告王安黎诉被告张立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与2022年11月17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0105民初13426原告王安黎诉被告张立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诉称  原告王安黎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总计1万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该院核实被告的户籍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铁西区,同时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院存在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定情形,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为铁西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确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铁西区人民法院称其核实被告的户籍地为沈阳市皇姑区,但该院移送卷宗材料里并没有被告的相关户籍信息,仅有一份追记笔录,且在该记录中被告称其户籍在皇姑区,是集体户口,其现在住所并不固定。铁西区人民法院在未核实沈阳市铁西区房屋与被告的关系,该房屋是否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不妥,将该案移送至该院不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卷宗材料中既没有核实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材料也没有证明被告户籍地的证据,从现有卷宗材料看,被告的住所地为铁西区,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0106民初15112民事裁定;
  二、原告王安黎诉被告张立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22)0106民初15112原告王安黎诉被告张立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景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