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621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田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肖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