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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26:18 295

吴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02民初9621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田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肖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