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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07-27 10:29:13 295

许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许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323财保49


当事人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马某。
  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名下126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沈武炎以名下的本田CR-V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某名下126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沈武炎名下的本田CR-V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6元,由申请人许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 判 员 朱 丽 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陶 昆 伦
书 记 员 叶尔那尔·吾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