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鄢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12789号
当事人 原告:鄢某。
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漫,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鄢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立案。原告鄢某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鄢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晶晶
书记员
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