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82民初5013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荣成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被告姜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屏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屏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