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杨某2、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与杨某2、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82民初16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1。
被告:杨某2。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某1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1撤回对被告杨某2、王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