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史某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史某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2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某。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杨某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史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