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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史某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33:13 278

杨某与史某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史某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财保25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某。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杨某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史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