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34:07 290

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38969


当事人  原告: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靖,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滢,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持有的上海A有限公司99%的股权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确认原告享有其中的49.5%的股权,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判令被告持有的上海B有限公司70%的股权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确认原告享有其中的35%的股权,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3.判令被告间接持有的北京C有限公司的99%股权中,原告享有其中50%股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7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6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涉及上海A有限公司99%的股权和上海B有限公司70%股权,该股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上海A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北京C有限公司,在判决原告享有上海A有限公司49.5%股权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股东当然享有对北京C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股权分割问题,但被告无法沟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男女双方目前个人财产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均按照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另行补充协议进行分割……”、第五条约定:“双方就本离婚协议存在任何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离婚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在徐汇区XX局签署了上述《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即已生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为另行协议,现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未能另行协商一致而引发本案争议,故《离婚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本案争议具有拘束力。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离婚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庆宇
书 记 员 宰湘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