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25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秀霞与被申请人李克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秀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克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刘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