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周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某、周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2402号
当事人 原告: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红,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娟,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
被告:叶某1。
被告:叶某2。
被告:周某2。
被告暨上述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周某3(系被告叶某2、周某2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1、叶某1、叶某2、周某2、周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叶永菊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璇
代书记员
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