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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与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37:53 283

卞某与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某与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624民初557


当事人  原告:卞某。
  被告:楚某。
  原告卞某与被告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2023年2月10日,原告卞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卞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卞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