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与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某与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24民初557号
当事人 原告:卞某。
被告:楚某。
原告卞某与被告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2023年2月10日,原告卞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卞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卞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