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7920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芝,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查:黄某以陈某为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湘110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一、准予黄某与陈某离婚;二、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黄某140000元;三、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黄某房屋租金分割款99825元。黄某、陈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湘11民终25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第三项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黄某房屋租金分割款249563元。陈某不服该判决提起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湘11民再29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20)湘11民终251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湘110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项;将该案财产分割部分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黄某、陈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该二审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离婚判项虽已生效,但夫妻共同财产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分割,且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囿于当事人请求的部分,而应对最终查实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案当事人在二审中亦补充提交了银行流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陈某在法院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认为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遗漏,从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本案应待生效判决生效后对比是否有重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再行考虑是否需重新起诉。故陈某现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起诉的前提条件,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0元,已减半收取438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金小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谢琦祺
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