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狄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22民初4368号
当事人 原告: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辉。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辽宁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狄某自愿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狄某已预交,由原告狄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晓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翟海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