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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41:02 281

杜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5民初188


当事人  原告:杜某。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杜玉双与被告杨同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因被告杨同生已经向原告杜玉双支付了2022年的临时按照费10972.8元,原告杜玉双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玉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元,由杜玉双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董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