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211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法,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诉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