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励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0:47:20 295

励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励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327民初253


当事人  原告: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培、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欠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励某的诉讼代理人林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6月28日在苍南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向女方父亲借款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于男方个人投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男方于离婚手续办理后十年内承担清偿,不涉女方”。2022年11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乙方尚欠甲方借款50万元,该协议书约定坐落在浙江省苍南县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现甲方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乙方用该房屋向相关机构贷款后,贷款金额中的50万元份额由乙方直接归还甲方借款。基于在转户过程中,贷款直接打入乙方账户。在办理相关过户和贷款手续后的10天内,乙方必须将该贷款中的50万元直接转入甲方名下……”。2022年11月14日,原告将其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的房屋产权份额过户至被告陈某及案外人名下。2022年11月16日,被告陈某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并已办理完抵押借款手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欠款。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22年12月30日,励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0327民诉前调8601民事裁定查封了陈某(共有人:谢小荣)名下坐落于苍南县[权证号:浙(xxx)苍南县不动产权第xxx号]的不动产,励某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30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励某欠款500000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励某财产保全费30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
林其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曾王澍
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
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以下执行款专户(账号:×××,户名: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