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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49:23 280

梁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12民初902


当事人  原告: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梁某1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喜面款39500元;2.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约24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梁某2。2018年11月9日,女儿满月酒收取的礼金39500元存于被告名下。此外,被告婚内经营两家店铺,在此前离婚案件中自述月收入约为10000元,两年收入约24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从未用于家庭支出,且被告经常私自借钱给别人使用。2021年5月31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2021年11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离婚时双方未对前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在答辩时称其户籍地虽为徐州市铜山区×××号,但早在2018年12月起就离开户籍地,于徐州市云龙区×××室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案涉证据,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室,故本案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杜明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