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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50:49 288

刘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2577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袁某。
  原告刘安君与被告袁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安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安君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飞
书 记 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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