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颜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某、颜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21民初85号
当事人 原告: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某。
第三人:盐城市健源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鹿鸣路1573号(D)。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裴某与被告颜某、第三人盐城市健源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裴某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丹
书 记 员 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