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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0:53:21 289

苏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4民初1217


当事人  原告:苏某。
  被告:夏某。
  原告苏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等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曹春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