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4民初1217号
当事人 原告:苏某。
被告:夏某。
原告苏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等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曹春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