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7民初2065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3年2月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诉理由为原告自愿撤诉。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