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杨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与杨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478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1。
被告:杨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1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龚文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