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与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2民初37002号
原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耀,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
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3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婚后债务分担款3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原告将某2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起算日变更为2021年4月4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2009年结婚。2009年至2014年间,原、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采用信用卡透支的办法,前后花费一百余万。为了归还信用卡欠款,原告只能向母亲借款,以支付信用卡的定期还款。2015年1月,被告谎称,只要俩人办理假离婚,被告就可以向父母要钱,归还银行信用卡欠款,在被告的一再要求下,原告只能答应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1月2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在办理离婚协议时,被告谎称不要把欠款写入协议书,否则父母不会给钱,原告听从了被告的要求。但手续办理后,被告并未像先前所说的向父母借款来归还信用卡的欠款及归还原告父母的借款,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以逃避债务责任,而且还将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后原告通过法院诉讼,撤销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条款,并确定了被告承担三十五万元的债务,同时确定该债务在六年内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并未支付。原
告认为,被告承担的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1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1于2004年相识恋爱,2011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6日登记离婚。在双方登记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2015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杨某1于该案中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条款、请求确认共同债务,其中向杨某1父母借款339,600元,信用卡欠款688,676.50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51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离婚协议中所写的双方无共同债务并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杨某1要求撤销该协议内容,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后曾经达成过张某3承担信用卡欠款的一半约30万元、在6年内给杨某135万元的一致意见。至于杨某1要求确认共同债务的具体金额的问题,由于借条部分为杨某1一人所写,又涉及到双方协议过张某3承担信用卡欠款数额,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案外人权益,故本案不宜对共同债务的具体金额作出认定。遂判决:一、撤销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1于2015年1月26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二、驳回原告杨某1其余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6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傅某、杨某2与被告杨某1、张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傅某、杨某2于该案中起诉请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24,600元。法院于该案中审理查明,两原告是夫妻,被告杨某1是两原告的女儿。在两被告恋爱期间,张某3自称因玩游戏输掉父亲的工龄买断款15万元,还借款几万元,并发生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两被告婚后因无力归还杨某1名下的信用卡欠款,向某原告借款。两被告向某原告所写借条、欠条或收条情况如下:1、两被告共同签名的有,2012年2月15日18,000元、3月16日16,000元、4月17日17,000元、7月16,000元,2014年12月21日15万元,两张无日期各16,000元。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的借条背面记有还款情况,9月17日、10月15日、11月18日、12月16日、3月2日各还2,000元,10月27日1万元、5月18日15,000元,合计35,000元,还款时间均未写明年份。2、
杨某1一人签名的有,2012年1月15日一张写明共收到2011
年12月16,000元和2012年1月18,000元共两笔,2015年2
月一张36,600元。至2015年2月,杨某1的多张银行信用卡欠款达60余万元。2015年1月30日,两被告通过短信沟通筹款还到期信用卡欠款的问题,张某3表示去借钱博一次,杨某1表示不可行,杨某1要求张某3脚踏实地、过自己的踏实日子。2015年2月5日,两被告通过电话沟通还款问题。杨某1让张某3的父母给钱,让杨某1撑半年,杨某1在半年内可以说服杨某1的父母,张某3表示解决不了问题,杨某1称:“你当初自已说好的”,张某3称:“可是现在他们不给我了,怎么办啦”,杨某1称:“可是你当初自己说好我们先离婚就给的”,张某3答:“我去逼他们吗?”之后,杨某1还是说是张某3说离婚张某3的父母就会给钱,张某3回答没那么多钱,杨某1问张某3当初说离婚父母给钱到底是不是真的还是张某3骗自己的,张某3表示没骗,是自己的父亲说的,但没说给多少。之后,张某3表示受不了这种日子,不想过这种日子,杨某1称:“你当初自己说的好好的,说会一直陪着我的”,要求张某3解释,张某3表示想通了,“真实原因就是我受够了,简单吗?整天过这种日子,你觉得难受吗?莫名其妙每个月赚的钱一眨眼就没了”,杨某1说:“这个钱都是你自已用的,我又没用”,张某3表示:“嗯,是我自己用的,那以后我也自己用,反正花的钱都是我自己用的”,杨某1表示:“那你为什么说的那么好听,帮我还债,这是你用的呀,难道你没用吗,衣服裤子”。之后,张某3称:“承担不起了呀,太厉害了,你不是说你父母会解决这笔债的吗?”杨某1说:“我父母不是已经借钱借了35万了吗?”“你前天还说的好好的,等你妈出门了我们把户口本拿出来去复婚的。”张某3说:“不弄了,这件事不弄了”。之后,杨某1再说:“说什么会还债的,会陪我一起走的”“你当初是不是这样说的”,张某3称:“说过的,也是这样想的”。杨某1问:“你当初说35万的借条不签字也没事,你会还钱的,承认吗?”张某3答:“那我做到了没?”杨某1再问:“你觉得你做到了吗?你还钱了吗?你没还钱,你没签字现在不承认了。”张某3答:“那我不想还了,我想通了。”杨某1说:“这些先不说,先说当初你说的话你承认不承认?”张某3答:“我说过的,你不允许我反悔吗?”“我就是不想过还钱欠债的日子了。”2015年4月3日,在杨某1与张某3就张某3承认承担信用卡欠款的一半的问题时,有如下内容。杨某1说:“你上次说信用卡账单你承担一半,这个承认吗?”张某3回答:“嗯,算数的,我现在在存钱,现在让我拿出这笔我是拿不出来的。”杨某1说:“承认你说的信用卡账单你承担一半,大概30万左右吧”,张某3回答:“我知道了呀”。之后,杨某1要求张某3写欠条,张某3表示不同意写。杨某1问:“那你说现在是35万了,因为有利息了,大概有70万的欠款”,张某3表示:“越来越多了”,杨某1问:“35万多久还给我”,张某3称慢慢存,杨某1要求确切时间,并说:“你上次说6年给我35万”,张某3表示:“你这个账单金额会慢慢涨的呀,到时候就不是35万了”。杨某1表示总要说清楚,张某3回答:“我说了就有的呀”,杨某1称:“你要让我安心呀,你自己说6年还钱”,张某3表示要慢慢存。之后,杨某1又称:“是你自己上次说的承担一半,35万”,张某3表示:“你一定要在这个上加个期限,我怎么说得清楚时间”“只能慢慢来”。杨某1之后又称:“那现在这样,定下时间,从现在开始的账单,你还35万可以吧。”张某3回答:“上次说30万,现在变成35万,变的可真快。”杨某1称:“我跟你说
过,时间拖的越长账单就越多,我再跟你说,从现在算的账单,
以后的不算了,就现在的。”张某3回答:“那你现在不还也不行
的呀,你不可能6年之后再还的。”之后,杨某1问张某3是否外
面有人了,要不然怎么会突然之间变了,张某3表示现在一个人在
外面,表示其2年之后可能不在中国了,可以汇款,杨某1表示:
“你这样做我更不放心你了,到时候2年之后我找不到你了,我
怎么办,要知道我要6年之后才会找你,到时候到哪里找你去”,
张某3表示不可能的,杨某1称:“你也知道35万6年或者什么
时候你赚到了,你只要承认就可以。”张某3答:“是的呀,我晓
得了呀,我要赚到的呀。”然后双方谈到各自花费问题,之后张
驰还表示:“反正我会想办法的,其他的你就不要跟我说了,上
次那件事肯定算数的。”2015年3月至12月,杨某1共归还信用卡欠款688,545元,其中从杨某2的账户转入50万元,其余大部分是现金存入,少量来源于其他途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就该案作出(2016)沪0115民初3813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涉案的款项分为两部分,部分为写有借条、收条的钱款,部分为在离婚后没有写欠条和收条的钱款。写有借条和收条的部分中,收条的意思显然就是指收到借款的意思。该部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两被告共同签字的部分,一种是杨某1一人签字的部分。两被告共同签字的部分中,有的虽然没有写明日期,但显然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张15万元的借条,虽然金额较大,没有对应的支付凭证,但结合两被告的信用卡透支情况、之前的借条和收条有连续几个月借款在16,000元至18,000元、杨某1在与张某3的通话录音中讲到的向某原告借款的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和杨某1所述的该借条金额包含了之前的借款10万元的事实。2012年7月的借条背面记载了两被告还款共35,000元,可以认定该借条的16,000元已经归还,剩余的19,000元系用于归还其他借条中的钱款。就杨某1个人签字的借条和收条,2012年1月的收条所写收到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两笔款项,与两被告共同签名的2012年2月至4月的借条相连贯、金额也相符,结合两被告通话中杨某1所提到的向某原告借款的情况,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杨某1在离婚后即2015年2月所写的借条,因两被告在2014年12月21日写下了15万元的借条,而该借条中包括了之前未写借条的钱款,因此,2015年2月所写的借条中的借款发生时间应当是2014年12月21日之后,原告和杨某1没有证据证明该款发生在此时之后离婚之前,难以认定该借款为两被告的共同借款,宜认定为杨某1的个人债务。关于在离婚后没有写欠条和收条的部分。依原告和杨某1所述,该部分钱款是两原告怕杨某1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杨某1的要求售房归还信用卡欠款的。首先,两被告离婚后,两原告系应杨某1的要求售房还款,张某3并无向杨某1的父母借款还债的意思表示,因此,张某3就该部分钱款没有向杨某1的父母借款的合意。其次,两被告在离婚后曾经达成过张某3承担信用卡欠款的一半约30万元、在6年内给杨某135万元的一致意见,因此,两人就信用卡债务的分担达成了合意。就杨某1名下的信用卡债务,就外部关系而言,已经由杨某1个人向某原告借款归还,就内部关系而言,两被告之间分担达成了合意,因此,杨某1向某原告所借钱款应由杨某1向其父母归还,杨某1可依与张某3所达成的一致协议向张某3求偿。遂判决:一、被告杨某1、张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傅某、杨某2248,000元;二、被告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傅某、杨某2721,600元。
现杨某1以其与张某3合意的还款期限届满,张某3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513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5民初38139号民事判决书、录音记录、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1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约定,并均认定杨某1和张某3在离婚后,对于杨某1的信用卡欠款事宜,两人已达成分担的合意,即张某3承担信用卡欠款的一半约30万元、在6年内给杨某135万元。就外部关系而言,杨某1个人向其父母傅某、杨某2借款后归还欠款,就内部关系而言,杨某1向其父母所借钱款由其个人负担,杨某1可依与张某3所达成的一致协议向张某3求偿。经审查双方离婚后关于债务事宜的相关对话内容,本院对此亦于认同。现双方合意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张某2向原告给付约定的分担款项,其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钱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1债务分担款350,000元;
二、被告张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张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 璐
书 记 员 施绮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