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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02:43 271

叶某、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某、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04民初2676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叶某。
  被告:甄某。
  原告叶远清与被告甄维钦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向原告电子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时间为2023年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叶远清在上述传票记载的传唤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叶远清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叶远清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高春柱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