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5民初2837号之1
当事人 原告: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喜,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长会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费晓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哲
书 记 员 白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