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21民初239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以经法院调解收到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何 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廖雅虹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