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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1:05:44 259

张某、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2403民初210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宁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敦化市隆泰地税花园23号楼2单元603室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吉20某某敦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车辆及酿酒设备归男方所有;隆泰地税花园23号楼2单元603室房屋(63.84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房屋的银行贷款。离婚后,原告已全额偿还了银行贷款,但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宁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14日,张某与宁某依法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车辆及酿酒设备归男方所有;隆泰地税花园23号楼2单元603室房屋(63.84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房屋的银行贷款。离婚后,张某已还清坐落在敦化市胜利街隆泰新城23号楼2单元0206044房屋银行贷款,宁某未协助张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与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获得夫妻共同财产敦化市隆泰地税花园23号楼2单元0206044房屋(建筑面积63.84平方米)所有权,该约定对张某、宁某均具有约束力,宁某应协助张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张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将坐落在敦化市隆泰地税花园23楼2单元0206044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付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