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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06:07 275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18871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玺,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峥嵘(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李颖(以下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峥嵘撤诉。
落款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