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1887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玺,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峥嵘(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李颖(以下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峥嵘撤诉。
落款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子颖